山西同文外语职业学院学生管理办法
来源 / 发布时间 2014-04-15 / 点击 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的原则

(一)强化“以人为本、教育为先、和谐发展”的基本原则。

(二)明确依法治校、从严治校的原则。

(三)确立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遵循依法建章、逐步完善、规范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五)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读高职大专生。

第四条  学院以服务为宗旨,就业为导向,能力为本位,质量为根本。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为社会经济发展培养大批高素质技能型实用人才。

第五条  学院以培养高技能型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以人为本,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六条  学院坚持引导学生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 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山西同文外语职业学院学生行为规范》(附件一),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 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教育教学改革和校园环境设施建设提出建议,对学院教职员工的师德师风、教学质量给予评价,对教职员工的不良行为通过正常渠道向学院反映;

(四)申请奖学金、助学金;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九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报到须知上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 书面向学院学生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政治、文化、思想品德和身体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生注册姓名以录取档案为准),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者,不受时限,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 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一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不属于不符合招生条件的疾病),经学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 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学生处提 交申请,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可以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复学时考生 原录取专业停止招生需转专业者,按转专业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注册

(一)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院规定报到日期内,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后,学生凭学生证(新生学生入学后由学证在生 处统一发放)及院财务处缴费单(学费按学年缴纳)到所在系报到,同时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无故不按学院规定缴纳学 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二)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确实无力缴纳学费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准,可以申请资助,在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三)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病假须凭医院证明),应提前向所在系请假,并上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备案。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者不予注册。

(四)学生所在系对未准时回校注册的学生,要分别按病、事假或旷课记载,于学期开学的两周内分别向教务处和学生处报 告学生到校注册情况,并附上暂缓注册、请假、无故未到校的学生名单。教务处于开学后三周公布未经请假、请假逾期两周及未按规定注册的学生名单,报学院批准 后,按自动退学处理。

(五)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复学批准,不予注册。

第十三条  在校生的学生证,是学生的身份证明和出入校园、宿舍的重要证件,学生应当遵守《山西同文外语职业学院学生证、管理规定》(附件二),妥善保管。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按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修读(包括专业课、公共课、实验实训和实习等教学环节)。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课程的考核成绩均应登记在《学生成绩册》中,并按学期载入学生毕业成 绩单。毕业成绩单一式三份,一份存教务处(学生毕业后归入学院档案室),一份存系档案室,一份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六  课程考核:

(一)课程考核按《山西同文外语职业学院课程考核与考试管理规定》(附件三)执行。

(二)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方式进行,课程考核总成绩由平时成绩(考勤、 作业、实验、实训、提问、测验等)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构成,平时成绩不得超过总成绩的50%。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该课程的 学分。

(三)末获批准免修和免听的学生,在某门课程旷缺课学时累计超过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量累计超过规定的三分之一,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四)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提前向所在系提交证明材料和缓考的书面申请,报教务处批准。获准缓考的学生可在补考或缓考课程的下一次考试时参加考试。擅自缺考者,作旷考处理,成绩以零分计算,且不安排正常补考。

(五)考试阅卷采用流水作业方式。学生认为考试成绩有误,可向所在系提出复查申请。如确需更改的,由任课老师向系主任申述更改理由,经系主任同意并签名盖章后,报教务处更改。

(六)课程考试成绩在55分以下者,不得补考,必须重修。55分以上者(含55分),允许补考一次。凡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课程不及格不予补考,一律重修。重修的课程,不得申请免修或免听。

(七)常规性补考必须按教务处规定的日程统一安排进行。补考不得降低要求。补考不办理缓考。补考成绩超过60分按60分记。

(八)补考仍不及格,应在下一次该课程开课前申请重修。因教学计划调整等原因,重修的课程已不再开设,由学生所在系为学生指定内容相近、教学要求相当且该生以前未修过的课程进行修读,或指定教师单独辅导。重修应按规定缴纳重修费。

(九)学生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重修。体育课的成绩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因健康或生 理原因不能上体育课者,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学生所在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参加老师指定的体育保健活动。参加体育保健活 动的学生也要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每学年进行一次。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任何考试,必须持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并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学生严重违反各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根据 《山西同文外语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附件四)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者,在毕业前对该课 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按照《山西同文外语职业学院考勤管理制度》(附件五)的规定,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否则根据《山西同文外语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转系(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系(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系(专业)学习,但尙能在校转入其它专业学习者。

转专业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请(委培在职人员还需其人事主管部门同意),所在系推荐,拟转入系同意,经教务处审核,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的专业、专业方向。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符合《山西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条件的学生,由本人申请可以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由学生申请,所在系同意后由教务处、学生处会签,院长办公会批准,发函至转入学校联系(同时附转学学生申请、院系主管领导意见及学 院教务处提供的学生成绩等有关档案材料)。转入学校同意后,由我院教务处报省教育厅学生处批准,并由省教育厅向转入学校发文,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 门。

学生跨省转学,由我院教务处报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学生转系(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所转学期开学前办理完毕。经批准由外校转入我院学习的学生,一般只能转入相应专业。外校转入的学生和院内转专业的学生由转入系和教务处根据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共同认定其转入前已获得的部分或全部课程成绩和学分。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休学

(一)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因特殊情况需暂时中断学业或学院认为须休学者,可予休学。学生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期占一学期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应予休学。

(二)学生休学应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填写《山西同文外语职业学院学生休学审批表》(一式五份),经所在系批准,报学生处审批并通知有关部门。

(三)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四)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学院仅承担保留学籍的义务。

(五)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二、三年制为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制延期二年。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经学院批准可以办理持续休学手续(因病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二十四条   复学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的学期末向学院提交复学申请,并附保留学籍期间所在地镇(乡)政府或接受单位开具的 本人行为表现证明,填写《山西同文外语职业学院学生复学审批表》,经系主任、分管院长审核同意后,到教务处、学生处办理复学手续。书面手续完成后,教务处 修改该生电子注册档案。

(二)复学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该专业下一届未招生或调整撤销,由学院调整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在办理休学时应向学生明示),并办理转专业相关手续。

(三)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四)休学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处罚的学生,经学院证实或复学时审查确认的,学院将取消其复学资格,并予取消学籍。

(五)凡不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予以退学:

(一)一学年课程的累计课时,不足该学年规定课时总数的二分之一者;

(二)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学院规定学习年限者;

(三)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四)保留学籍,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或经复查不合格者;

(五)因病经学校动员休学而拒不休学者;

(六)经学院指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或伤残严重,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无效者;

第二十六条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班级、所在系书面提出,上报学生处、教务处审核后,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达的以公告形式送达,同时报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退学学生在退学决定书下达后的三天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关系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学生学院发给退学证明。

第二十八条  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学生,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按程序进行复查处理。

 

第六节    毕业

第二十九条  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补考、重修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一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和学习形式(全日制、函授)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教务处每年将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学生处注册,并由省教育厅学生处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四条  为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积极建设健康、和谐、向上的校园文化,学生应当遵守《山西同文外语职业学院公共场所、公共环境安全卫生管理制度》(附件六)。

第三十五条  学院实行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提出议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三十七条  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学院设立学生心理健康咨询服务室,开通心理健康咨询服务热线,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咨询服务。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生可以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山西同文外语职业学院学生团体管理条例》(附件七)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课外活动(第二课堂)纳入学院教育教学计划。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一条  学院鼓励、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根据学院实际设立助学岗,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和指导。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可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三条  学生使用校园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守山《西同文外语职业学院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的管理规定》(附件八)。

第四十四条  学院实行学生住宿制,学生寝室是学生生活、学习、休息、交往的重要场所。学生住宿应当遵守《山西同文外语职业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附件九)。

第四十五条  教室、图书馆、实验室是学生学习的重要场所,学生在教室、图书馆、实验室等教学场所学习时,应当遵守《山西同文外语职业学院教室管理制度》(附件十)、 《山西同文外语职业学院图书馆管理制度》(附件十一)、《山西同文外语职业学院实验室管理制度》(附件十二)。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六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技能提高、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根据《山西同文外语职业学院学生奖励条例》(附件十三),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七条  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确实无力缴纳学费的学生,学校采取“奖、助、补、减”并以“奖”为主体资助形式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资助,对经济困难学生设立“绿色通 道”,具体实施按《山西同文外语职业学院关于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附件十四)、《山西同文外语职业学院关于奖学金和贫困生、特困生补助金的评选及实施 办法》(附件十五)执行。体现教育的公平性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不让一名学生因经济困难而不能入学或辍学。

第四十八条  学院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遵循“育人为本,教育为先”的原则,根据《山西同文外语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七条  纪律处分有下列五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受到处分后,自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取消其一学年度内参加各种评优、奖励及奖学金、贫(特)困生补助金的评选资格。

第五十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五十一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教务处长、学生处长、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五十二条    学生违纪处分调查程序:

(一)报告情况:

1、违纪事件发生后,各系要及时向学生处和所涉及的部门报告,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同时要向保卫处报告,以便各部门做出相应及时的处理。

2、较严重的或有可能导致为恶性事件的,要及时有效地制止和控制事态的不良发展。

(二)  调查处理:

1、违纪事件发生后,各系要及时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词、证物及视听资料。

2、辅导员(班主任)应及时找违纪学生谈话,调查了解情况,写出违纪事件详细过程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3、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各系要及时提出处分建议,连同有关材料报送学生处。

4、跨系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处牵头调查、处理,提出处分建议。

5、涉及考场纪律或考试违纪,由教务处会同各系调查,并由教务处认定其性质后,转交学生处,由学生处提出处分建议。

6、涉及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或校外人员,由学生处、保卫处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第五十三条  学生违纪处理或处分审批程序:

(一)通报批评由各系系务会讨论决定,并报学生处备案;

(二)对学生的各种处分须经各系系务会讨论,提出处分建议,连同有关材料报送学生处。经学生处处务会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作出处分决定,并下发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和有关材料由学生处归档保管。

第五十四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受何种处分、处分事实、处分理由、处分依据,并告知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学院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五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作好笔记。结束时,拟受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由主 笔人书面报告,并附笔录原件,送交学生处,由学生处上报院长办公会。学生的申辩材料及相关材料应作为对学生进行处分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六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执行:

(一)在处分决定下达后,各系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处分决定书一经送达即生效。无法送达的以公告送达。

(二)对学生施行的各种处分,是学生在校违纪情况的事实记载,一律不得撤销。学生在校期间的所有处分决定书,均装入学生本人的人事档案,任何人无权擅自撤消档案中的处分决定书,违者依档案管理规定予以追究。

(三)学生在受处分(留校察看以下)后,有显著进步的,半年后由学生本人写出思想汇报材料,并附辅导员(班主任)对学生的真实鉴定材料,经学生所在系审查,报学生处审核后,与处分决定书一起装入学生本人的人事档案。

(四)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限。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各系要建立档案,定期进行考察,及时教育帮助。在察看期有进 步表现的,由学生本人申请,辅导员(班主任) 写出真实鉴定,学生所在系审查,报学生处审核,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可取消留校察看保留学籍;在察看期间又出现违纪现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各系通知家长,自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天内必须领走学生,如滞留学校不走,由保卫处依法处理。

(六)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七)对被开除学籍学生的处分决定书须报贵州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

第五十七条  学生申诉程序:

(一)学生对学院的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在接到学院的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根据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申诉请求,提取原处分决定的原始材料,予以复查。对申诉人提出的 新线索进行核实或查证,并听取原处分经办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予以复查处理。申诉处理委员会在 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经复查和必要的重新取证后,作出复查结论。

(三)经复查不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直接告知申诉人并抄送学生处。若发现处分决定确实有误,须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院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四)学生如对学院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

(五)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提出的申诉。

(六)在申诉、复查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是学生在校期间各种表现的真实记载,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的人事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院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六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