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同文外语职业学院学籍管理条例
来源 / 发布时间 2014-04-15 / 点击 0

根据国家教委颁布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我院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及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教务处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处,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按照招生规定进行注册,即取得学籍。新生入学后,学校建立学生学籍卡片,对每个学生的基本情况做出记载。

第三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经教务处报主管院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 家医治,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教务处提出入学申请,经指定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入学 手续。复查不合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返校,并按以下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1. 学生返校后,按规定先到财务处交费,持交费单、学生证到学生处办理注册手续。

2. 不能按时返校注册者,可事先向班主任履行请假手续。返校后须向班主任说明原由或将有关证明交班主任核实。否则,按旷课论处。

3. 凡不按时返校的学生又未请假者,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未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

第七条  各门课程成绩的评定,由期末考核成绩、平时成绩和技能考核成绩构成。

第八条  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各学期分别作为一门课程进行考核,并分别按学期评定成绩。

第九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考核成绩要根据考勤、课堂教学和课外锻炼进行综合评定。身体有缺陷或患有慢性病的学生,取得医院的证明,学院签注意见,可以免修。

第十条  成绩的记载

1. 学生所修课程的成绩要如实记入成绩登记册,毕业时一式两份,一份装入学生档案,一份存档。

2. 凡属补考、缓考、重修获得的成绩,除记载成绩外要注明“补”、“缓”、“重修”字样。对考试作弊的学生,成绩以“0”分计,并注明“作弊”字样。

补考、缓考、旷考与重修

第十一条  学生所修课程不及格应进行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应重修,补考在学期开学后两周由教务处组织安排。

第十二条  学生因病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正常的期末考试时,必须提前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应的证明材料,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并通知任课教师后方可缓考,缓考应随补考进行,缓考不及格者,应重修。

第十三条  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试,或者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均以旷考处理。旷考学生不得参加补考,直接重修。

第十四条  学生因故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考核,必须重修。

第十五条  学生重修可以跟读低年级的课程,若上课时间冲突,经教务处批准备案可办理自修;参加相应课程重修的学生要参加该门课程的正常考试,如与其他课程考试冲突时,应先保证重修课程的考试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发现缺陷,经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3.学校因专业调整或停办,休学、停学期满的学生,保留一年入学资格的新生,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申请,由教务处审批并办理手续。

2.学生在本省(市)范围内转学,须转出学校推荐,由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呈省教育厅批准,并发文通知转出学校。

3. 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须转出学校推荐,经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批准,并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批准,并发文通知转出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和学校,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手续。

4.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十八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后,未修过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必须补修。已修过的同类课程可以免修,承认其成绩。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学生因病经学校批准,休学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个学年。

第二十一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治疗。

    2.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3.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4.休学学生应自批准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到教务处申请复学。

3.复学学生一般应编入下一年级同一专业学习,在没有同一专业时,可安排相近专业学习。

升级、留级及退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留级:

1. 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累计有三门课程或两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者。

2. 一学期内缺课时数超过该学期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而未办理休学手续者。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准予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视全学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级一次。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如下情况之一者,可准予退学或令其退学:

1. 因病(或意外致残)经医疗单位证明确实不能坚持学习者。

2. 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自愿退学劝说无效者。

3. 连续休学、留级累计两次者。

4.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5. 经复查不合格复学条件者。

6. 经过学院(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请退学,应填写退学申请表,报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对于因学习原因应予退学的学生,自愿申请自费试读者,由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可准许退学自费试读一年。退学试读的学生,可编入下一年级同一专业学 习,并按下一年级学生收费标准交纳学杂费和试读费。退学试读的学生,试读期间必须重修以前未及格的全部课程,期末考核成绩合格者,转为正式学生。否则为试 读不合格,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

纪律、奖励、处分

见《山西同文外语职业学院学生管理手册》

毕     业

第三十条  学生毕业时要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三十一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