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同文外语职业学院考试管理办法
来源 / 发布时间 2014-04-15 / 点击 0

 

为保证教学质量,客观、准确地反映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树立良好的学风和考风。使全院考试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考试管理办法。

一、成绩考核范围与考核方法

1. 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成绩考核。

2. 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或实践操作等多种形式。笔试又可分闭卷式和开卷式,具体方法由任课教师所在教研室根据课程的内容特点和要求决定。

二、考试管理

1. 教务处于考前一周将考试安排表与考场安排表下发到各教研室、班级。

2. 命题与制卷

(1)考试命题要反映课程教学大纲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并参照学生的学习情况予以制定;试题难易程度适中,要有一定的覆盖面,基础知识占60%以上,同时应有一定的综合应用题。

(2)考试应拟制两套试卷,其题量和难度应相当。考题经教研室主任审批后,以软盘形式于考试前一个月交教务处,由教务处随机抽取一套用于期末考试,另一套作补考、缓考用。

(3)考试试卷由教务处负责印制。

(4)绝对禁止以任何形式将考试内容及试卷流失,工作人员造成试卷流失、试卷内容泄露者,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3. 严格考试纪律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

(1)学生必须携带学生证在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学生证放在座位左上角备查。入场后不得在场内随意走动,不得擅自调换座位。

(2)开考后,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得入场,取消考试资格;开考30分钟以后才准交卷出场。

(3)学生进入考场允许带必要的文具如笔、尺等,不准带书籍、笔记、资料、稿纸等物(开卷考试例外),不得携带通讯工具入场。

(4)考卷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一律用蓝色或黑色墨水书写。

(5)学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如对试题有疑问时应举手询问,由监考教师给予解释。

(6)考生在未交试卷前,如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中途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事先征得监考教师同意。

(7)交卷后应立刻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和喧哗。

(8)凡参加考试不交卷或无故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处。

(9)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规则,严禁有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如交头接耳、传递纸条、偷看他人答卷、夹带、抄袭、代考等。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如作弊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

监考教师要严格执行《监考守则》

(1)监考教师要认真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要严格按考场规则办事,维护考场纪律,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

(2)各考场主考教师于开考前20分钟到教务科领取试卷,考前5分钟开始发试卷。

(3)监考教师不准在考场内吸烟、看书阅报、谈笑、接听手机等,不做与考试无关事宜。

(4)监考教师在回答学生提出的问题时,只回答试题印刷不清字句,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解释。

(5)监考人员发现考生作弊,立即撤卷取消其考试资格,将舞弊情况如实填报,报至教务处。

(6)认真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考试中发生的一切情况都要简要地记录在登记表上,签字后交教务处。

(7)除有关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8)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要认真清点试卷,并将试卷带回考务办公室集中密封、装订。

(9)监考教师如有失职行为,要追查监考教师的责任并予以处理。

4. 对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1)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严禁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如交头接耳、偷看他人答卷、夹带、换卷、传递纸条、抄袭、代考(找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等。

(2)作弊行为由监考教师当场认定,一经认定不再复议。监考教师要在作弊学生的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

    (3)教务处接到学生作弊情况的报告后,应立即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布。

    (4)凡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对作弊学生的纪律处分,按《山西同文外语职业学院学生手册》执行。

三、阅卷与评分

1、考试结束后,学院应立即组织阅卷。采用流水作业式统一评分。考卷的评阅要客观、公正,保证评分结果的可靠性。

2、坚决杜绝“人情”分。卷面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改动。密封式考卷在最终成绩确定前严禁拆封。

3、未经主管副院长或教务处同意,不得对考试课程进行大范围的重新评卷或更改成绩。

4、考试成绩一经报出,如无特殊原因,一律不准更改。

5、考试成绩通知一周内,如对成绩有疑问需查卷者,须写书面申请,由教务处同主考教师一起重新阅卷,阅卷结果由教务处通知学生本人。

四、成绩管理

考试结束三日内,任课教师将考试成绩一式二份按班级填写成绩登记表,任课教师和教研室主任签字、审核后报送,一份交教务处存档,记入学生成绩档案,一份由教研室留存。

五、成绩分析

每门课程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应作考试结果的分析总结,教研室也应有重点的进行考试成绩分析(包括命题原则、成绩统计、教学效果及原因分析),并将分析总结上报教务处。

六、附则

1.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校学生课程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