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同文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来源 / 发布时间 2020-05-13 / 点击 0

 

山西同文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其他证件,在报到期限来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向学校招生办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患疾病的新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确已康复,符合体检标准,可随下一年新生入学,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或逾期未康复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新生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三)其他情况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办理手续;

(四)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不超过两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照规定为其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八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依据学校转专业办法提出转专业申请;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学校转学管理办法,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节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要暂时中断学业并经学校批准,可予休学,休学期满需继续休学的,需再次提出申请。休学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三条  休学创业的学生,学校为其保留学籍2年。

第十四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为其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也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本学期需停课治疗、休养6周以上者;

(二)因病、事假,本学期累计缺课6周以上者;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六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生休学期间不得来校上课,自行来校上课所取得的成绩一律无效。

第十七条  休学期满复学,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办理申请复学手续,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继续学业;超过期限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不再保留学籍。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必须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已恢复健康的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四节 退学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或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九条  对学生做退学处理,由所在系部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或者情况说明等材料,送学生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校对退学学生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由学校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条  退学学生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按规定时间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三)凡退学学生,所在系部要将学生本人在校学习成绩单报送教务处,并注明其退学(离校)时间和原因,由教务处汇总装入学生学籍档案;

(四)凡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节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经补考、重修合格者颁发毕业证书。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六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依据学校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二十五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二十七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